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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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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省高院在《关于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完善便民高效的审判制度。在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查令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签发。同时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二审法院对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对于上级法院按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依法严格限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避免案件终审不终。 针对“拖沓、漫长”的诉讼时间,省高院要求,加快卷宗流转,应当完善案件信息标准化录入,规范电子卷宗,一审法院在移送上诉卷宗时,应先将电子卷宗移送,待审核通过后,再移送纸质卷宗。积极推广电子送达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省高院强调,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当尽快确定鉴定机构,并要求鉴定机构制定鉴定方案和时间表,确保鉴定事项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鉴定期限的,应严格审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邀请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到现场或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完成鉴定。
“刑事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次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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