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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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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原为一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重组合议庭,在6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可以上诉;原为二审,按二审程序审理,判决在3个月内审理,裁决在30天内审理,二审为终审,不能上诉。当事人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应当支付上诉费。逾期不支付的,视为不上诉。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二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是有时间规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1、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2、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故无法计算刑事重审的最长审理期限。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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