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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除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
一方赌债不是。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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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2、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智夫妻之间有关债务的约定。 3、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应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因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判决的份额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方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后者清偿超过双方约定份额的,可以依照约定向对方追偿。 4、即使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亦是共同债务。男方所借的款项是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5、夫妻未能证明该债务与自己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男方对夫妻二人是否有债务约定知情。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6、共同债务,由男方。女方承担共同责任,不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协议的效力限于夫妻之间。
一男子为了跟妻子顺利离婚,向情人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事后,情人将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归还借款,其妻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颇为特殊的借贷案,认为夫妻一方为离婚所需举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改判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奇与王倩原是夫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奇就与张英有了婚外情。为了可以名正言顺地跟张英在一起,林奇想出支付王倩补偿金的办法,好让王倩同意离婚。为了筹集这笔钱,林奇向张英开口让其帮忙想办法,张英爽快地答应了,并在不久后,分两次向林奇转账共31万元。 2015年12月,林奇与王倩协议离婚,31万元钱款也于离婚当日由林奇转账至王倩账户。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重获自由身的林奇与张英的感情也没能走得长久,相处不到一年,林奇与张英关系恶化,最后彻底决裂。2016年8月,张英将林奇起诉到法院,并向法庭提供自己通过金融机构向林奇转账31万元的凭证,要求:1.法院判令林奇归还其31万元借款;2.王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张英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借贷诉讼,而林奇称该转账款系张英自愿给付王倩离婚的补偿款,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且因林奇、王倩系夫妻关系,理应对此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奇、王倩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林奇与王倩于2015年12月29日至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林奇于离婚当日一次性补偿王倩人民币31万元。 就张英与林奇之间是否针对31万元达成借款合意的问题,在二审期间,林奇明确表示因现无证据证明张英给付其钱款时系赠与,因此愿意以个人名义偿还,且该主张与张英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相符合,故法院支持张英要求林奇归还31万元借款的要求。 另外,张英汇给林奇31万元,其目的是协助林奇以给付钱款的方式解除与王倩的婚姻关系。该协助合意自2015年初即已产生,显然作为给付钱款一方的张英是明知林奇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王倩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张英要求王倩参与还款显然不当。据此,法院二审改判驳回张英的诉讼请求。 (文中所提均为化名) (原标题: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的债务。 而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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