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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可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登记申报科或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选择确认当年度缴费基数。 1.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缴费凭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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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很多下岗和失业人员选择以个人身份办理医疗保险,那么在办理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首先是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者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册,失业证(下岗证)到市劳保局一楼3号窗口即可办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办理人原来在国有企业工作,还应该带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证明。以前办理过医保卡的,也要一起带上。除此之外,办理者还可以带上述材料到所住居民区居委会进行办理。
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失业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续保或参保登记手续。 1、失业人员参保后,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停止缴费即停止支付待遇。续缴时必须补缴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支付。 2、失业人员补缴期医疗保险费时(含首次参保未领IC卡人员),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支付。 3、参保的失业人员死亡,即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如有结余则并入统筹基金,不予返还个人。
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首先,你应该先去当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失业金。其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而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而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当然如果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如果你在失业期间病情仍然没有好转,需要继续治疗的,那么你可以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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