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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轻度...
的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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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目前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分为四个级别的,第一级别造成的损害最大,一般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可以认定为一级;如果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有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产生功能严重障碍的可以认定为二级;三级主要是指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一般功能障碍等情形;四级是指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的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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