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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发掘申请后,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本办法规定的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书、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表、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出境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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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二)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编号、标本名称、重点保护级别、产地、发掘时间、发掘层位、标本尺寸和收藏单位等;(三)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四)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五)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六)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七)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八)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或者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表;(二)转让、交换、赠与合同;(三)转让、交换、赠与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四)接收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古生物化石收藏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批准转让、交换或者赠与申请前,应当征求有关收藏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收藏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应当自受理发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古生物化石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部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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