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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规定的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书、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表、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出境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申请表...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二)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三)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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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下列材料:(一)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二)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编号、标本名称、重点保护级别、产地、发掘时间、发掘层位、标本尺寸和收藏单位等;(三)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四)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五)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六)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七)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八)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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