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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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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如下: 1、格式条款中的基本条款。它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和金额、履行方式及时间和费用承担、责任免除或限制的约定、违约责任和发生纠纷的处理、合同订立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2、格式条款中的特约条款。它包含保证性的条款和附加性的条款等。不是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有特约条款,且其订立的依据也各有不同; 3、格式条款中的其他条款。为了使合同内容更加明确或避免产生纠纷,有些格式合同中双方会订立一些解释性或补充性的内容,即其他条款部分。
违法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严重侵害他人法益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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