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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对残值进行评估,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
装修属于加工行为,其形成附和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情况,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装修费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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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对残值进行评估,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补偿也极为有限。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对残值进行评估,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补偿也极为有限。《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装修属于加工行为,其形成附和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一方购房另一方装修的情况,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装修费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就双方平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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