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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附随义务是需要履行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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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出卖人应确保标的物没有瑕疵。 3、出卖人应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4、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商品房买卖中,因出卖人的下列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ttttt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约交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俗称交房。是开发商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依约接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则是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9月13日出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第八条交付期限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_____。”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双方对交付使用条件一般选择第1项,即约定“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或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对交付条件的约定也是采用第1项。此约定从表面来看并无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出现大相径庭的两种不同解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主张的解释是:经验收合格或具备验收合格条件是经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五方验收合格;而买受人的理解却不同:经验收合格是指开发商将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取得相关手续即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样才能证明该房屋验收合格经官方确认达到交房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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