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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试行大部分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免上线检验。 免检车辆的范围为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根据意见,今后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年检新政的新车仍需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但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 验车一般是当地的机动车检验站,如果是异地牌照的话,得看你当地是不是支持异地验车了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材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3、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机动车来历证明,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拔证明; 5、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规定暂不执行此项);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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