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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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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一个民事行为有效,我们要满足的条件是: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体到一个而言,我们还要注意:(1)买卖的标的物要具有可转让性;(2)在签署诸如房产这样的买卖合同时,还是要审查出卖人的权利来源,以防合同有效但物权无法取得;(3)买卖合同若有定金条款,数额不能超过总价款的20%; (4)买卖合同的条款尽量完整,除了合同一般性的约定事项外,买卖合同还要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第一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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