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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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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对受贿罪做了规定。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对受贿罪做了规定。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有价证券、货币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地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些行为是通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但是他们是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 2、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足定罪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对待,不宜按犯罪处理。另外,对于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对于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在帐上记载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性质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他们违背自已的职责,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使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受到严重侵犯,败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比团体的声誉,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对于本罪的认定和处理,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有关情况的处理上,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调查取证,特别是受贿的实际数额大小,以及造成的恶劣程度都是作为量刑处理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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