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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合伙公司的代表人,相当于合伙公司的法人代表。...
合伙企业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有关立法既不能限定由某一负责人代表合伙企业,同样不能规定合伙人以自然人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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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那么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能视为合伙事务的执行?这些行为主要包括:(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关于自身利益的,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有限合伙企业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负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应当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利益提起诉讼。;(八)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1、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 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 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 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债务,是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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