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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可以随便变通适用。而且结婚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化双方可能会后悔,如果...
表兄妹以绝育要求结婚的可否准许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可以随便变通适用。而且结婚后,由于各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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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我国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类似罗马法的计算法。但不能简单换算。第一,我国的“代”是连己身算在内,而罗马法不计在内。第二,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属于四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表堂兄弟姐妹之间是不能结婚的,但是这仅仅限于三代以内的堂表兄妹之间,如果双方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也算是堂表兄妹,不过因为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近亲范围内,那么同时满足其他结婚条件,登记结婚之后婚姻关系还是合法的。
四川工人日报讯3月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护国法庭审结一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判决原告A与被告曾男维持十五年的婚姻无效。家住纳溪区上马镇太平XX的原告A与被告曾男系姑表兄妹,两人自幼相好。原、被告,于1989年生育一子,1990年A与曾男办理。婚后,A与曾男由于性格不合,长期闹矛盾。1999年8月,原告A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与被告曾男系姑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第十条规定,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婚姻无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即从登记结婚时起就无效,一律判决宣告婚姻无效。(B)
亲兄妹不生育也是不可以结婚的。我国法律规定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要是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就是严格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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