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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口与条例》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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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根据《省人口与条例》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根据《省人口与条例》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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