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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而言的,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由于划分标准不同而各异。有学者从行政程序方面的认定标准出发,认为,行政不作为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根据这一观点,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特征为违法性,即从法律后果上来说,行政作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而行政不作为则只能是违法的。应当完全按照行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形式来划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消极的未有意思表示或未实施行政行为,即可视为行政不作为。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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