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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什么的问题,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其它的方面也可以审查,但是主要是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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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日,但是补正申请材料、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审查依据、现场勘验、鉴定等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还要考虑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税法列举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12项,“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句话对部分情况适用,部分情况不适用。 1、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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