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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违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造成重大任务无法完成或者缓慢...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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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解说】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持有股份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是新增加的内容,但是实质上是禁止经商办企业行为,只是单独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列为一项,加以强调,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行为更加警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合股经商办企业,是第(一)项规定禁止行为的变相方式。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就是参与了该非上市公司(企业)的经营,可以说其股份或者证券的升值与否都关系着持有者的经济利益。为了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升值,党员领导干部必然会牵扯一部分精力,有的甚至还会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为公司(企业)发展谋求机会。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安心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违背职务的廉洁性,参与公司经营运作,公私不分,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冲突。因此,《廉政准则》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单列为一项,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警钟。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各单位对行政领导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要从严掌握,确需兼任的,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占用本单位的岗位数和聘任指标,并由所在单位将需兼职的理由正式行文说明,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按规定的程序聘任。兼职人员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实行考核,考核工作由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的部门负责或授权有关部门代为考核。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六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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