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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代理权就越来越受欢迎,被人们所利用。代理权是能够依据代理权进行代理,并且该行为的效力将直接归属于被...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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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为了确切实现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在: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二)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认定条件包括: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见,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均是代理人利用合法身份之便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本违背了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故为法律所禁止。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1.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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