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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检...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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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对象,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的相关资料。 (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 (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督的主题应该是县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权作了除外规定。
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对不正当竞争的监督主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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