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要求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标准,这种法律规范标准既...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要求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标准,这种法律规范标准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只要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足以推翻原判决;[2](二)有新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枉法裁判行为的、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裁定不停止执行,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没有时间限制、法规确有错误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裁定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0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358人已浏览
3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