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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包括三个方面: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监督权,即批评权、建议权...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被判处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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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中剥夺的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团体的领导职务。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或独立使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犯,独立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为轻犯。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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