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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
申请证据保全有条件件:(1)证据可能丢失。证人因年老生病可能即将死亡的,应当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烂、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记录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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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说”、“预先调查说”、“延伸说”均强调了法院的职权,是中国强式职权主义在法律上的反映,应当摒弃,代之以民事权利基础主义。所谓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就是确立民法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将民法作为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创立与执行的依据。具体讲,法律在基本原则与具体规范的设计上,就是要尽可能多地承载社会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尽可能少地导入公权利,使民事权利的行使尽量不依赖公权利而保持相对鲜明的私法化风格;在民事权利保护上,应允许适当的私力救济的存在。证据保全应当是为当事人设立的一种私力救济措施,将是否启动该措施的选择权还于当事人。同时,这种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便于当事人行使该权利。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有关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采取主动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证据保全包括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之前申请,如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始证据直接来自案件事实,未复制或复制的证据为原始证据,也就是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目睹犯罪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词,如物证原件、书证原件等,一般属于原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合同纠纷中的书面合同、订单合同中的样品、证人亲自听到和目睹的证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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