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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即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诸如作为物证的原物,作为书证的原件,...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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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一般而言,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所以又被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如在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中对无法直接取得的文物等物证所制作的模型,贪污贿赂案件中,对相关账簿、记账凭证等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照片,单位会计等证人转述听到单位负责人所说的行贿过程的证言。
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 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主要意义在于揭示这两种证据在可靠程度上的差异,从而为各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提供理论支持。 影响证据可靠性的因素很多,证据来源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原生证据都是伴随着案件事实形成的,是案件中某种行为或活动的产物,因而都会以不同方式储存着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在证据的传转过程中,随着次数的增多,信息的损失就越多,变异就越大。所以,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为可靠,而传转环节较少的派生证据比传转环节较多的派生证据更为可靠。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三)项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六)项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4、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 (2)在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或无法找到、无法提取的情况下,应当尽量提取和使用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对传来证据的运用,一方面要树立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另一方面要注意充分、科学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可以回溯、替代原始证据。 当然,运用传来证据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3)对原始证据的审查重点在于提供者的情况和提取的过程,分析其来源是否可靠;对传来证据的审查重点在于信息来源和传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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