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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七)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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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将归档的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禁止将应当归档的资料隐匿或者拒不归档。
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综合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但来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组织对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培训工作;(三)对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协调、指导;(四)受理和查处涉及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馆库、档案信息化工程等所需经费。档案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及日常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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