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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是可以取出的:(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否则是不能提取的。(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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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可取出:(1)购买、建设、重建或修理自营住宅的;(2)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与4)与所属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5年的;(5)出国定居的;(6)户籍转移到本省行政区域的;(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8)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的;(9)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员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间迁移户口或工作变动迁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可以补缴。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困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经济效益提高后可以补缴。
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才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一般存在于房子相关消费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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