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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
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就是指股东作为债务人或者为作为债务人的第三人以股东自己所拥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所作的担保如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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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质押登记。
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的形式才可以设立。这是个强行性规定。 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给质权人为生效要件。但在股票质押中,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条件,主要是因为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进行控制运行。因而《民法典》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民法典》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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