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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规定是,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达成书面的质押协议;被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以及需要办理股权的出质...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规定是,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达成书面的质押协议;被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以及需要办理股权的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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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一、外商企业投资者意思自治发生的股权变更(一)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一方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国有资产投资中国投资者股权变更时,报中国投资者主管部门签署企业投资股权变更意见,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三)根据外商企业原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四)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二、由于外商企业投资者未出资或未支付出资发生的股权变更,守约方投资者申请变更股权的程序为(一)守约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修改原合同、章程,并取得批准(二)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原合同、章程批准文件、重新颁发的批准证书、新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因法定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的程序。法定理由是指外商企业一方投资者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注销或死亡。向原审批机关出具法定原因证明并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签署的变更股权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或者撤销外商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五条,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报批义务,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2、第十一条,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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