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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包括当事人条款、委托处置的事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报酬、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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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相互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1)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2)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约定是可撤销的。 (4)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解除委托合同的方式: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出现委托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时,合同终止; 3、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甲、乙双方20年月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乙方律师在代理期间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了职责。 三、甲方已支付的元代理费,乙方不退。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二0年月日 乙方: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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