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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专有部...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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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名册;(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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