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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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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名册;(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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