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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证据证明该借款存在,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被告应诉。如公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A瞒着丈夫,带着两个女儿离家出走,至今已达八年多仍杳无音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责任在于A,原告请求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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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证据证明该借款存在,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被告应诉。如公告期限届满而仍不应诉时,法院就会依法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再经申请,法院就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不动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其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法院一旦受理,就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仍未重新出现,失踪事实即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做出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首先应该是其配偶而不是其他人。法律还规定,“失踪人所欠税金、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一,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证据证明该借款存在,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被告应诉。如公告期限届满而仍不应诉时,法院就会依法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再经申请,法院就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不动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其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法院一旦受理,就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仍未重新出现,失踪事实即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做出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首先应该是其配偶而不是其他人。法律还规定,“失踪人所欠税金、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幸福的家庭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呵护,任何一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都将影响到它的完整。近日,黑龙江省宜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丈夫出国务工六年未归引发的离婚案件。丈夫赴日务工六年无音讯,妻子无奈起诉要求离婚原告A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恋爱,于2000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9岁。2007年10月被告周某经人介绍赴日本做劳务,为期一年,从此周某再也没和家里联系过,至今已六年有余。其间,周某没有给家里寄过一分钱,音讯全无。六年来,A即要照顾年幼的儿子,还要四处打工赚钱维持生活,身心均已经疲惫不堪,而被告周某没为家庭做任何事情,没有尽到做父亲、做丈夫的责任。原告A认为周某的行为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自己与被告已经没有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固,被告周某于2007年10月赴日本打工后,至今杳无音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起诉离婚,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准予原告A与被告周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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