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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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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一)》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况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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