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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如果上述人等不成作监护人的(比如死亡、年老丧失监护能力等),可以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戚、朋友...
司法实践中精神病监护人申请书可以这样写: 我叫x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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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法院:兹有本人x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门牌号),因本人已离婚,申请孩子户口跟随本人,本人自愿做孩子的监护人,并负责解决XXX(孩子姓名)的学习、生活及其他问题。被监护人xxx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望批准为谢!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XXXX年XX月XX日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按照顺序确定其监护人。
1.不能够放弃。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但是不能放弃,如果协商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但是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3.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4.《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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