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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船舶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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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对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只有符合法定的获得离婚赔偿的情形,在法定的时间提出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来说,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法定的过错种类。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二)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以及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作为权利主体生存必备条件之一,已成为法律上的完整人格的一部分,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损害事实。在民法上,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要构成损害事实,首先这种损害应具有可补救性。一方面,从量上看,虽然损害已产生,但须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补救的。另一方面,从质上看,损害在本质上应是对权利的侵害所产生的后果,同时也包括了对利益的侵害,但所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或至少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密切联系。其次,这种损害应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害应是已发生的,是真实存在的。比如不能怀疑他人披露了自己的隐私而感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赔偿。另外,这种损害事实应能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二)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两者间存在严格的时间顺序,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在具体的纠纷中,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并非完全是单一的行为或事件,因此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分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单一原因和复杂原因,等等。(三)过错。从主观方面看,对于自然人来说过错体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意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而不存在过错。从客观方面看,过错表现于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意志外在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另外,过错的形式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无论何种情况均能造成对他人的精神损害,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过失的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较小或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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