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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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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变更货币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依照真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假货币,并意图供行使之用或使之进入流通的行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这种罪名属于变造货币罪。所谓变造货币罪,是指意图流通,对具有强制通用力的真货币进行加工改造,使其改变为面额较大,或增加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罪名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⑴变造货币行为是针对具有强制通用力的真货币而实施的,是采用各种方法对具有强制通用力的真货币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⑵变造货币并不是改变真货币的原形,而是对真货币某个部分进行加工,使真货币的面额增加或者货币数量增多;⑶变造后的货币必须是具有伪货币性质的“真币”,即在外形上足以使一般人于通常接受货币的习惯下不易发现是经过变造的伪币的程度;⑷变造的货币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是指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如果变造货币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则不构成本罪。
关于你询问的变造货币罪辩护的相关问题,首先了解一下变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变造的方式没有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变造一般表现为增加货币面额,如将50元的真货币变造成为100元的货币。但是,减少货币面额的变造行为,也可能成立变造货币罪。此外,通过各种手段将真币变为"错版"人民币,以及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行为,也属于变造货币。没有改变面额但改变货币形态的,属于变造货币。例如,将1964年、1967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币,变造为具有收藏价值的1961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币。再如,行为人减少硬币的含量(将周边的金属剥离下来),虽然没有使硬币的面值减少,也属于变造货币。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犯罪。变造货币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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