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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的辩护律师有哪些

2022-08-02
关于你询问的变造货币罪辩护的相关问题,首先了解一下变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变造的方式没有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变造一般表现为增加货币面额,如将50元的真货币变造成为100元的货币。但是,减少货币面额的变造行为,也可能成立变造货币罪。此外,通过各种手段将真币变为"错版"人民币,以及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行为,也属于变造货币。没有改变面额但改变货币形态的,属于变造货币。例如,将1964年、1967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币,变造为具有收藏价值的1961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币。再如,行为人减少硬币的含量(将周边的金属剥离下来),虽然没有使硬币的面值减少,也属于变造货币。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犯罪。变造货币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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