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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政府机关应提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收到催告书后,当事人...
(一)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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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以后,由于出现导致强制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以后,继续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执行的可能;后者则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行政处罚中止执行情形包括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执行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等。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中止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执行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被申请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满一年或者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并且找不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的。 (4)被申请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未经析产,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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