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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险[1995]180号《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丧葬费法定标准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标准(法定标准为两万五千元),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年计(两标准现在每年分别为23236元和6143元,),其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小孩抚养到十八岁,二人抚养),城乡两标准每年分别是15156元和4744元。其他的误工费等酌情计。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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