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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职工死亡后,其基本...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人)。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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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对此,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参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即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男1951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61年1月1日(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可放宽到1956年1月1日)后出生,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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