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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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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三)类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五)出资总额;(六)营业期限;(七)投资人姓名(名称)。
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编制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XX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项目属于商事主体资格审批且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编入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他项目编入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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