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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父母欠债后,把自己房产赠与或者低价卖给子女,并过户给了成年子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因此,此种情况,法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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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孩子名下的财产,我们要明确: 1.孩子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以被分割。 2.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继续以孩子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替其管理名下的财产,直至其成年,如果处理方式对孩子的权益没有好处,监护人也不得处理。 同时我们也要分清楚为什么不能分割孩子的财产: 1.孩子财产的所有权:既然财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就归属孩子所有,而不是离婚的父母的,离婚父母也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监护人确有的处分权,虽然作为监护人,一切应从孩子利益出发,分割孩子的财产不应该不利于孩子的权益。孩子还是第一处置人。 孩子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属于孩子自己,父母拥有监护权,所以是不可以被分割的。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女儿在父母去世之后,且父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的。女儿与儿子以及死者的配偶、父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都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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