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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以下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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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劳务合同不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应税合同,不征印花税。
看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是劳动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同时,劳动费按劳动所得缴纳,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纳税,800元以上按20%纳税,但月收入不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劳务和行为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将原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其他原营业税税目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原缴纳营业税的劳务项目逐渐减少。目前,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主要有建筑(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金融(借贷)保险、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除有形动产租赁外资产租赁业及其他没有实行“营改增”的服务业)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政策规定,除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应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免税的劳务外,个人提供劳务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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