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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在解押前是不得转让的,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用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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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质押无效。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依各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不具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有不可预测性。此类债权在被变更。鉴于此,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当主债务人违约,如可变更、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以不存在。最后,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竞业禁止之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此类债权中,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无效的,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撤销前;不作为债权。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其次,是合同内容之一,因此不宜质押、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如保证债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即为标的不能。此时。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效力待定、可撤销的债权,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
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企业的基金份额可以用于出质。 1、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2、民法典规定,企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 风险提示: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 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 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 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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