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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的注意事项:写明借款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借款人姓名要规范。出借人信息同借款人一致。借条中应包含以下内容:借款时间、借款金额、...
1、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3、写清楚借款期限,包括借款起止日期和明确借款期限4、写清楚还款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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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注意以下问题:1。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合法有效。2、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4、禁止高利贷。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认定保险诈骗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区分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只有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因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4项、第5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其目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如故意纵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属于牵连犯。但是,此处的牵连犯不再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原则处理,而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2)在实施保险诈骗的过程中实施的上述以外的其他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属于牵连犯,对这种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处断原则的牵连犯仍应当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一般原则处理。如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
欠条可以和对方协商一致约定,主要注意身份问题、语言问题、利息问题、时间问题。一、身份问题: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最好能够留下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二、语言问题: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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