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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不能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的。如果债务人出现违约,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债权。反担保物是担保人向债务人主张的。反担保又可称为...
要看情况,债权人无权也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如果债务人同意是没有问题的,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拍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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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条规定的措辞为“不得”,是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抵押人逾期未付款时,只能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案例: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陈某与A于2006年10月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A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大连XX某处房产作抵押,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或A未违约,则陈某不得出售抵押房产,如A违约或逾期还款10日以上,则抵押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可以处理房产。之后,陈某借款30万元给A,双方还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记载他项权利人为陈某,债权数额为30万元。2007年1月31日,A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其向陈某借款30万元,在本月31日前尽力而为,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后陈某于2008年8月以A至今未返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抵押房产判归陈某所有。法院认为,A理应返还陈某欠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如果A无力偿还,陈某有权对A抵押的房产依法行使抵押权,但抵押权行使的方式应是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陈某)的本息,抵押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抵押房产归己所有。据此法院判决:A返还陈某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A不履行债务,陈某有权以抵押的A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债权不会灭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反担保人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如果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反担保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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