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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程序的存在哪些弊端

2021-12-03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法官不是万能的,他们只能纠正错误非常明显的认定书,当事人完全希望对交通事故分析没有专业优势的法官纠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困难的其次,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当事人证明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有错误,不容易,因为事故现场的调查、检查和证人的调查证据掌握在交警部门手中。,而且交警部门在诉讼中没有出庭质证。,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和优势的证明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很少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程序违法或责任认定有误。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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