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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将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获得商标使用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商标使用许可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制度,也是无论是作为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的企业使用商标的一种重要策略,是企业利用商标开拓市场的重要策略。这一策略已被许多成功的企业所采用。 例如,“可口可乐”商标创立100多年以来,公司通过在全球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经销公司、分厂、分装车间等活动,使其成为风靡全球的主导型饮料,并使“可口可乐”商标成为全球价值最高的无形资产之一。其使用的最重要的战略手段就是商标使用许可以及与之相关的全面的质量监控。
商标注册被驳回要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是复审申请; 三是商标驳回通知书; 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其他材料。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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