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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是(一)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具有国家批...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这在一建考试中有明确的定于。简而言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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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发包人一般应需具有法人资格;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两证齐全),且不能超越资质承包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具有不可移动性和单体性(独一无二,不可替代)。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施工合同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从这方面而言,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不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不论是延误交货还是提前交货都属于违约行为。提前交付货物不仅采购方需要提前支付货款,还要增加保管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的货物交付方式不同,处理方法也有所区别。 (1)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 (2)约定由供货方供货的合同,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采购方接受货物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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